关于开展2009年“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科):
根据十六大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劳动部相关文件,目前我国已开始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要求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详细见劳社部发2000年27号文件)。其中规定凡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均应取得专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详见劳社厅函[2003]32号).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将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优秀技能人才(高级技师)证明,是晋升求职的必备条件,并载入个人档案,与薪酬挂钩,且获得退休金等方面政策奖励。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终身有效。且可以作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在全球90多个国家获得承认。2009年下半年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试验性培训班,现同时开始招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1)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裁、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裁。
(2)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
(3)资深人力资源管理师及有志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标
帮助学员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帮助他们提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通过率。
三、报名条件
3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四、培训教材
(1)培训教材: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培训教材
五、证书
本次培训帮助学员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就业、上岗、晋级、加薪唯一的职业资格证明,并能上网查询。
六、报名材料及其他
初审时需将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三份;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一份,两寸免冠照片(蓝底)六张(全部材料以电子扫描形式发至指定邮箱:)。初审合格后,报到时请携带身份证原件。
七、保证98%以上的通过率